(2017)陕0402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姚雪云与咸阳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咸阳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2行初51号原告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苏耐化,男。被告咸阳市不动产登记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610400741263895A。法定代表人何祥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栋,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明放,系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咸阳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履行登记职责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