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亚平与张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平,张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956号原告:程亚平,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张秉峰,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环县人。原告程亚平与被告张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秉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程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亚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7000元(暂计算到2017年3月15日,此后利息顺延至该借款还清为止),本息共计87000元;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被告张秉峰以按揭车打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10月2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钱还款为由,承诺月利息三分,按月清算,并尽快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利息5000元,下欠本息至今未付。张秉峰辩称:2012年前后,经被告介绍并担保,张耀锦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2014年10月15日,原告与张耀锦到被告处,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没有约定利息。之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500元,下剩借款本金34500元。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前后,经被告张秉峰介绍并担保,张耀锦向原告程亚平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0‰。2014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金额50000元的借条,约定同年10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支付利息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双方陈述与借条在卷佐证。借款已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请求的借款利息,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不能支持;被告辩称已归还借款本金15500元,无相应的证据证明,亦不能支持。原告称已支付的5000元,为借款利息,被告辩称为借款本金;在未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法庭无法认定此款为被告已支付的借款本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程亚平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张秉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