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3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爱一百医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爱一百医药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爱一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农博物流中心北仓库二楼。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工业园利源四路1号3座一层、二层、四层。申请执行人湖南爱一百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814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17.23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元、申请执行费637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