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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391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申请苏某某、刘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苏某某和刘某某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朱圩村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李恒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