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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280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曹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建花园9幢商业用房04室。法定代表人:丁永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玉华,女,1982年10月16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173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