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政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427号原告张政,男,1986年2月23日生,居民,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王伟,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张家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张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