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文武与关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武,关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960号原告:张文武,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关长东,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已去世。原告张文武与被告关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文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被告因干保暖工程欠原告1万元整,答应2012年还清。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即已去世,原告张文武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文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