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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志云与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云,马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765号原告:马志云。被告:马义。原告马志云诉被告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志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志云与被告马义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马志云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志云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