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柯与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柯,李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572号原告:李柯,男,1942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现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告:李秀艳,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原告李柯与被告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柯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原告李柯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