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柯与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柯,李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572号原告:李柯,男,1942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现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告:李秀艳,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原告李柯与被告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柯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原告李柯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