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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冷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冷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4723号原告:李某,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冷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冷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