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恒业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恒业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兴恒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槐坎乡工业园区创业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5287684U。法定代表人王荃雄,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4761-2。法定代表人陈荣祥。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恒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6997.3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土地。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