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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井明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井明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656号。负责人:吕亮,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明明,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井明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71元,减半收取2885.5元,由井明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