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吴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吴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968号原告:邹某,男,1963年3月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女,1987年6月2日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某,女,1964年5月1日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邹某与被告张某、吴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员 姚筱玲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