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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吴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吴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968号原告:邹某,男,1963年3月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女,1987年6月2日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某,女,1964年5月1日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邹某与被告张某、吴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员  姚筱玲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