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高存浩,杨华云,高小玲,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丁茂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105幢309室。法定代表人:高扬通。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勇,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负责人李橙青,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505室。法定代表人:高升。原审被告:高存浩(曾用名高存贺),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杨华云,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高小玲,女,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审被告: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789号。法定代表人:黄瑞福。原审被告: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89号公交装饰材料市场804室。法定代表人:蔡国凤。原审被告:丁茂玉,男,1951年12月21日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及原审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高存浩、杨华云、高小玲、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丁茂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3、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为: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第十三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本案应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其违法行使管辖权并作出判决的行为不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属于枉法裁判。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错误。涉案的《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企业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均没有高小玲的名字和签字,原审法院判决中判决高小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严重失误。申请再审人由于未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通知及判决公告,一直到2016年9月份(即本案执行阶段)才知晓本案的存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提交补充意见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一案的(2013)民提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关于鞍山龙之梦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龙之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一案的(2014)民提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中均认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删除了原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但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仍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二、原审中,被申请人就利息部分仅给出一个笼统的数字,并没有给出具体计算过程。因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存在疏忽,认定事实不够清楚;本案律师费过高,且未当庭出示相应的律师费发票。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该律师费,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称,1、本案的管辖法院,企业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明确约定。原审法院已按照法律程序向原审被告送达,原审被告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2、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后签字页中确有高小玲的签字。2017年4月24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提交说明,内容为:所涉《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第一页无担保人高小玲名字,但签字页担保人处有高小玲签字的原因是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在第一页担保人处遗漏填写高小玲,但是高小玲确实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签字页担保人处的高小玲签字确实为高小玲本人面签。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问题。本院认为,该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再审申请人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裁定,均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申请再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已不再可以申请再审。且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对管辖错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问题,观点已有改变。二、关于再审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提出原审中被申请人未就利息部分给出具体计算过程、以及律师费过高,且未当庭出示相应的律师费发票问题。因该意见系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提交补充意见时提出,即使以再审申请人自称2016年9月份知晓本案,也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至于再审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中判决高小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的问题,可由高小玲申请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