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4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4866白华生与冯建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华生,冯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4866号申请执行人白华生,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蔡志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冯建强,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白华生与冯建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冯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白华生运输款1212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32元。因其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白华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冯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能履行。本院遂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冯建强的财产情况,查明其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其名下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成交价为312360元。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案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共分配到执行款79594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中,申请人白华生与被执行人冯建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冯建强于2018年春节前支付22074元,于2019年春节前支付2207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白华生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依法处置完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