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建彤、王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建彤,王召,曹秋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45号申请人:韩建彤,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王召,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人。被申请人:曹秋彩,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申请人韩建彤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王召、曹秋彩在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韩建彤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