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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舒志城与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梽城,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舒梽城,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珠海路东三段。机构代码:771245954。第三人: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机构代码:599987680。本院在执行舒梽城申请执行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蓬溪县成立有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该分公司的财产依法可作为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用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舒梽城的相关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的财产,用于偿还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舒梽城的相关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