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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慧与臧玉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臧玉冬,杨慧,臧玉冬,杨慧,臧玉冬,杨慧,臧玉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513号原告:杨慧,女,2003年2月23日生,汉族,学生,住封丘县。法定代理人:杨发财,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玉冬,男,2000年11月26日生,汉族,学生,住封丘县。法定代理人:臧玉柱,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父。原告杨慧诉被告臧玉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63.75元,由原告杨慧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俊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