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耿连后与董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连后,董荣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399号原告:耿连后,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委托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燕,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荣军,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连后诉被告董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耿连后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耿连后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诉,且表示不愿意再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耿连后诉被告董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