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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志勤与莫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勤,莫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659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勤,女,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莫雪男,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孙志勤与莫雪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莫雪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志勤85000元;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莫雪男负担。因莫雪男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志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莫雪男支付8596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8596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18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莫雪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至银行、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证券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莫雪男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则本次执行程序将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    跃    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韩亚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文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