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俊义与李付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义,李付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919号原告:赵俊义,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李付有,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义与被告李付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赵俊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俊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俊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