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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俊义与李付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义,李付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919号原告:赵俊义,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李付有,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义与被告李付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赵俊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俊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俊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