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桂与林元尊、张晓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林元尊,张晓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元尊,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审被告:张晓钟,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上诉人陈桂因与被上诉人林元尊、原审被告张晓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桂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书,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上诉人陈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东旭审判员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