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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9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33年3月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跃辉人民陪审员  李小龙人民陪审员  庞家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宏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