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0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宁波环亚磁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宁波环亚磁材有限公司,宁波市慈力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锦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凯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辉,郁霞尔,慈溪市和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0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697406-X代表人:黄京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环亚磁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4710324U法定代表人:徐志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慈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组织机构代码:09192311-7法定代表人:陈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锦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组织机构代码:30898353-3法定代表人:史雪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凯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02280-7法定代表人:劳长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辉,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郁霞尔,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和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6702-X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4111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宁波环亚磁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慈溪市和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的一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受偿了5816047.03元,尚有8669858.87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0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