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乔付群、王粉、乔锋、邢言言、乔二民、罗正兰、乔浩铭、田春莉、乔启亮、李兵、韩元芳、乔娟、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付群,王粉,乔锋,邢言言,乔二民,罗正兰,乔浩铭,田春莉,乔启亮,李兵,韩元芳,乔娟,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乔付群,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粉,女,1965年0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乔锋,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邢言言,女,1994年0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乔二民,男,1947年0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正兰,女,1953年0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乔浩铭,男,1975年0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春莉,女,1983年0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乔启亮,男,1954年0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兵,男,1990年0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元芳,女,1990年0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乔娟,女,1986年04月0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鹏,男,1988年10月02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付群、王粉、乔锋、邢言言、乔二民、罗正兰、乔浩铭、田春莉、乔启亮、李兵、韩元芳、乔娟、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4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25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乔付群、王粉、乔锋、邢言言、乔二民、罗正兰、乔浩铭、田春莉、乔启亮、李兵、韩元芳、乔娟、刘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付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锋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言言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五、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二民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六、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正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浩铭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八、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春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九、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启亮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兵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十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元芳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十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十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鹏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