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6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6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芳,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芳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261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