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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沙丙超、沙建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沙丙超,沙建春,沙红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221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丁寨村大胡楼村。法定代表人:曹峰,董事长。被告:沙丙超,男,1969年5月7日生,住徐州铜山区。被告:沙建春,男,1963年4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沙红雷,男,1969年5月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