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珍云与王治玖、李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云,王治玖,李秋芳,王尧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545号原告:李珍云,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以胜(原告之夫),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治玖,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秋芳,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尧会,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审理原告李珍云与被告王治玖、李秋芳、王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珍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治玖、李秋芳、王尧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珍云负担。审判员 袁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