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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珍云与王治玖、李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云,王治玖,李秋芳,王尧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545号原告:李珍云,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以胜(原告之夫),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治玖,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秋芳,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尧会,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审理原告李珍云与被告王治玖、李秋芳、王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珍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治玖、李秋芳、王尧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珍云负担。审判员  袁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