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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怀海与贾运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海,贾运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975号原告蒋怀海,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贾运武,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蒋怀海诉被告贾运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