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玉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星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星,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汉族,中专文化,陕西广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洛宁县。2015年12月10日被抓获,12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某、代理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9日,被告人陈玉星申请设立陕西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人,办公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曲江大道中海国际社区观园5幢1单元10106室。自2013年12月开始,其未经批准,以投资给洛阳瑞福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陕西省玉明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由,承诺支付月息1.2%至1.8%的高息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雇佣曹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宣传,与投资群众签订投资管理合同,由耿玉鹏(另案处理)收取投资款,并交给陈玉星处理,后陈玉星将所募集的资金高息转借他人牟取利益。2015年12月10日,陈玉星被抓获归案。经审计,截至目前,共有38人报案,签订投资管理合同65份,合同金额共计5394000元,已经返还764155元,未返还金额4629845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玉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玉星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被告人陈玉星申请成立陕西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为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大道中海国际社区观园5幢1单元10106室。自2013年12月开始,陈玉星等人未经批准,以给洛阳瑞福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陕西玉明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为由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与投资群众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并以月息1.2%至1.8%的高息向群众募集资金,耿玉鹏(另案处理)收取投资款后交给陈玉星处理,陈玉星将所募集的资金高息转借他人牟取利益。经鉴定,截至2016年6月8日,共有38人报案,实际吸收金额共计5394000元,已返还764155元,未返还4629845元。2015年12月10日,陈玉星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玉星的供述、证人党某、牟某,4、王某的证言、投资管理合同、陕西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陕西普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星伙同他人未经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玉星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玉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执行至2019年5月9日止)。二、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存款人。(返还名单和数额详见陕西普华司法会计鉴定所陕普鉴字(2016)14号鉴定意见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樊晓宁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