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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朱蕾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朱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铜山粮库东南恒山路。法定代表人:张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蕾,女,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再审申请人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2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泰瑞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系因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虽然立案,但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2.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朱蕾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泰瑞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朱蕾对于泰瑞公司的损失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赔偿损失28000元。朱蕾提交意见称,泰瑞公司在财务汇款方面经常不规范操作,泰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洪曾经以短信或电子邮箱的方式要求其转账汇款。本案汇款过程中朱蕾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泰瑞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朱蕾因履行职务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现公安机关对于朱蕾报案的电信诈骗一案虽立案侦查,但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的QQ是否被盗尚未定论。朱蕾一审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泰瑞公司确实存在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箱等方式作出指令进行汇款的情形。本院复查中,泰瑞公司亦认可平时存在电话或短信指示朱蕾汇款的事实,因此,泰瑞公司认为朱蕾违反公司纪律及财务操作规程,依据不足。一、二审裁定驳回泰瑞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春兰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