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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祖成、杨玉巧、姚沅平、姚荣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祖成,杨玉巧,姚沅平,姚荣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307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杨祖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杨玉巧,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姚沅平,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姚荣锋,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禾滩乡禾滩村小寨组。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祖成、杨玉巧、姚沅平、姚荣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祖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冰骨人民陪审员  吴蓉晖人民陪审员  姚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罗艳辉代理书记员  曾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