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斌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情况回执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斌,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罗香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施家仪。委托代理人王涛。委托代理人俞秋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祝平。委托代理人宋黎佳。上诉人陈斌诉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作出的办理情况回执与被上诉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行初4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斌及委托代理人罗香伟,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涛、俞秋兰,被上诉人市人保局委托代理人宋黎佳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陈斌以需要收集新的材料重新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现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忠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