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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郁文与古建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建海,郑郁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建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郁文,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古建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住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66号地下,应将案件移送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房产所在地是广州市芳村增滘南路增漖东约237号,属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