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6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涂亮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亮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6刑初4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亮兵,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务工,南昌市南昌县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广东省珠海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抓获,先行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3月3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弋阳县并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2016年4月28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良发,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公诉刑诉(2017)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亮兵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亮兵及辩护人张良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亮兵因赌博输钱,便想到可以用信用卡帮助还款的方式到装POS机的店内进行诈骗。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涂亮兵在弋阳县找到受害人占某,帮一张名为涂海斌的信用卡刷出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人民币200元,以此取得被害人占某的信任;被告人涂亮兵随即要求受害人占某帮助这张信用卡垫付还款,来拖延还款日期;被告人涂亮兵在接收到信用卡还款信息时,随即挂失信用卡,使得被害人占某无法将垫付的款项刷出,最后被害人占某被骗人民币38700元。2015年12月,被告人涂亮兵在万年县找到被害人张某,帮一张名为涂海斌的信用卡刷出几千元人民币,并支付手续费200元,以此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被告人涂亮兵随即要求受害人张某帮这张信用卡垫付还款,来拖延还款日期;被告人涂亮兵在接收到信用卡还款信息时,随即挂失信用卡,使得被害人张某无法将垫付的款项刷出,最后被害人张某被骗人民币40000元。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涂亮兵在贵溪市贵溪找到受害人何某,帮其一张名为滕某的信用卡垫付还款,来拖延还款日期,并承诺支付手续费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涂亮兵在接收到信用卡还款信息后,随即谎称信用卡丢失让其爱人侯梦莹挂失信用卡(滕某的信用卡预留信息系侯梦莹手机号码),使得被害人何某无法将垫付的款项刷出,最后被诈骗人民币13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涂亮兵于2016年3月24日被珠海市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被告人涂亮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涂亮兵家属积极退赔三位被害人被诈骗款项人民币共计208700元,取得三位被害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2017年5月8日本院委托南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涂亮兵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结论:涂亮兵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涂亮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占某、何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戴某、候某等人的证言、信用卡情况、银行流水、谅解书、被告人涂亮兵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亮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208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涂亮兵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涂亮兵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三位被害人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2087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法院从轻判处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亮兵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南昌县司法局司法局同意将被告人涂亮兵纳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亮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显蕴人民陪审员  王军华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