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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行审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鹿城景新皮革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鹿城景新皮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28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景新皮革厂,住所地温州市临江镇沙头,法定代表人朱景新。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鹿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景新皮革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没收房屋、水泥地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温土资鹿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景新皮革厂,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2864.2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沙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收建筑面积为1973.54平方米房屋及890.72平方米水泥地;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2864.2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40100元。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腾空房屋及水泥地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资鹿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2864.2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沙头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和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没收建筑面积为1973.54平方米房屋及890.27平方米水泥地项,由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