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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德新、高明珠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新,高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新,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与2017年1月19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秀娟,系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明珠,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与2017年1月19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桂贤,系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新、高明珠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新、高明珠及其辩护人杨秀娟、孙桂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德新、高明珠在自家开设的”鑫珠旅店”206房间及旅店东、西两侧门市房二楼多次容留牛市赶集人员,组织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进行聚众赌博八次左右,每次参赌人员十至三十人不等。在组织赌博过程中,张德新每次都”坐庄”,高明珠有时替张德新赌博,还向参赌人员放款,与张某1(已行政处罚)从赢家手中抽取渔利约六万元。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德新、高明珠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高明珠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德新伙同高明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高明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予质证的如下证据:二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张德新、高明珠赌博场所照片、开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没款专用收据、证人张某1、任某1、李某1、张某2、王某1、刘某1、杜某、薄某、王某2、刘某2、王某3、刘某3、付某、张某3、任某2、任某3、董某、胡某、王某4、李某2、冯某、李某3、左某、尚某的证言、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且二被告人予以认可,本院对以上证据认定有效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新、高明珠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家旅店或案外人张某1的门市楼内聚众赌博,抽取渔利达六万元,累计参赌人数达到20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明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悔罪,并表示愿上缴非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非法所得数额应按二被告认可的数额六万元确定。结合开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意见,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高明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张德新、高明珠非法所得六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雪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