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管响明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响明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5刑初36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响明,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安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6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乐安县森林公安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响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响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管响明听说乐安县谷岗乡管家组屋背打算建风力发电站,需要运送材料到山顶去。为今后承揽风力发电站基建工程,管响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请李某的挖机修路,将谷岗火嵊村管家组通往招携镇茶园村的小路拓宽,大量毁坏两侧林地。经鉴定,管响明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8亩,所占林地属省级公益林。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管响明到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等书证,证人李某、管某1的证言,被告人管响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响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管响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当庭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管响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管响明因听说乐安县谷岗乡管家组屋背打算建风力发电站,需要运送材料到山顶去。2014年7月份的一天,管响明为今后能承揽风力发电站的工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请李某的挖机修路,将谷岗乡火嵊村管家组通往招携镇茶园村的小路拓宽,大量毁坏两侧林地。经乐安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管响明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8亩,所占林地属省级公益林。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管响明向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响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管响明的供述与辩解,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林权证等书证,证人李某、管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响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林地面积8.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响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管响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响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余瑞平人民陪审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 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