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华孝情、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孝情,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华孝情,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石井居长康路。法定代表人:佘培松,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华孝情因与被申请人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孝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吴鸿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