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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金红与杨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红,杨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342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红,女,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杨小明,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王金红与杨小明协助房产过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埭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杨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杨庄村委小河村5组2间2层半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王金红。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溧阳市溧城镇杨庄村委小河村5组2间2层半房屋现被执行人杨小明年迈的母亲在此房内居住。因其母亲无其他住所,暂难以返还给王金红。且被执行人杨小明在外打工,其个人物品无处安置,故暂无法将溧阳市溧城镇杨庄村委小河村5组2间2层半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王金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外出不归,并由其母亲居住,因无其他居所,故房产难以返还王金红。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埭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岳审判员 宗 清审判员 戴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