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晶晶与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晶,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恭贺新禧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064号原告:张晶晶,女,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宁,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990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3BW6Y。法定代表人:梁剑,总经理。被告: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8号福乐门广场商业裙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WKQ8B。法定代表人:卢庆春,董事长。第三人:安徽恭贺新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福乐门广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546063。法定代表人:夏登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张晶晶诉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恭贺新禧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