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凤银、雷先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银,雷先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凤银,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现住鄂州市。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转逮捕,同月23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被告人雷先兰,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北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现住鄂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转逮捕,同月23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同年3月15日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等人先后承租鄂州市鄂城区新世纪车行二楼、鄂城区竹林广场9栋3单元404室开设赌场,利用麻将“打晃晃”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注为人民币20元起步,1200元封顶,以向每桌参赌人员每小时抽头人民币700元的方式获利后由王凤银、雷先兰等人进行分配,王凤银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3万余元,雷先兰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6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在竹林广场9栋3单元404室从赌场负责抽头的工作人员陈某,4(另案处理)处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12万元,从参赌人员处收缴赌资1.397万元,并收缴麻将2副。案发后,被告人王凤银退赃1.3万元,雷先兰退赃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据、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涉案照片、租房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4、于某、余某、肖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证人陈某,4、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的辨认笔录和视频;询问证人陈某,4和讯问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凤银、雷先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凤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凤银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二、被告人雷先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期羁押83日,即被告人雷先兰的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余岚岚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璟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