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何海燕、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燕,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何海燕,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尹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何海燕与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 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曹庆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星 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裁定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