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翔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76号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李天腾,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员工。被告:王翔,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