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敏捷与陈亮、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捷,陈亮,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077号原告:朱敏捷,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赵启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倩,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石磊,女,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朱敏捷诉被告陈亮、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汉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委托代理人孙倩,被告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敏捷诉称:被告陈亮与石磊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28日,陈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借款时,被告陈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按照2.5%的标准计算;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被告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1500元(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按月息2.5%标准计算,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陈亮辩称:借款实际只有54000元,利息双方约定十天一付,一天100元,原告知道被告借钱的用途,是为赌博借的,不应归还。石磊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且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朱敏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1、被告借款为60000元;2、月利息为2.5%;3、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被告陈亮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3、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协议书、收费票据,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两被告系夫妻关系。陈亮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石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且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28日,被告陈亮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敏捷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60000元整),如到期不能归还,按月利息2.5%计算,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本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如有出现法律纠纷起诉地在广德县人民法院。现金支付。借款人:陈亮,手机号:152××××0623。身份证号,家庭地址:时代华府1-1-1502,2017年2月28日”,后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陈亮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原因,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陈亮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5%计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因陈亮与石磊在借款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属原告实际支出且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故亦予支持。陈亮辨称实际借款数额仅为54000元且借款的用途为赌博应不承担偿还责任的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亮、石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敏捷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亮、石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敏捷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朱敏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被告陈亮、石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