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欧阳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欧阳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32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科丽。委托代理人:汤晓岚,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平,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琛,男本院在审理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欧阳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诉。本案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 娟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