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跃新与呼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跃新,呼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78号原告郑跃新,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呼扶香,女,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郑跃新诉呼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郑跃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跃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