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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瞿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蔡羲,澄江县九村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瞿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282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合计284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瞿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等部门查询瞿某的财产情况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名下的银行账号已依法冻结。因被执行人瞿某无一次性履行能力,2017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即从2017年4月份开始,由瞿某按月履行,但每月履行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直到履行完毕,和解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院予以确定。为此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或有一次性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申请执行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云0422执2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一次性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