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沙存武与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园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存武,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园购物中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413号原告:沙存武,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园购物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天津路与汶河路交汇处东9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54970555Y负责人:杨春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存武诉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园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存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