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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春娟与蒋荣耀、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娟,蒋荣耀,孙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658号之一原告:张春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晟,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荣耀,男。被告:孙建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娟与被告蒋荣耀、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蒋荣耀、孙建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关注公众号“”